申请人:广州可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43839号“Reti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确定的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6186号“RET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4334号“Rut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82329号“Rutina NANO-FORCE PURE SER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706740号“REG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为到期未续展商标,该商标无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带有“Retin-A”商标的相关产品照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在专用期限届满后均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三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Retin-A”与引证商标二“Rutina”、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部分“REGINA”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