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08598号“Kingdee金蝶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18899号“KIingdel”商标、第5750800号“Kingee及图”商标、第12579336号“勤视Kingsee”商标、第5339842号“Kingvee”商标、第23562999号“Kingvee”商标、第14213640号“京颐股份 KingYee”商标、第10062174号“KingDe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推广,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三、引证商标七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四、申请商标已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七信息、申请商标委托设计合同及发票、品牌设计解读、申请商标系列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基本情况、著作权证书及荣誉证明、申请人产品销售合同及纳税证明、申请商标推广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金蝶”商标受保护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但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Kingdee”与引证商标一文字“KIingdel”、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Kingee”、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Kingsee”、引证商标四、五文字“Kingvee”、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文字“KingYee”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网络通讯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享有的著作权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