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杰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53417号“SHEN ZHEN JE ENGLISH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和宣传,为相关消费者所接受和认可,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和知名度。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76368号“江博激情英语 JOYBOOM PASSION ENGLI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中包含的“SHEN ZHEN”为非主要部分,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不会误导公众,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四、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使用图片、宣传海报、合作协议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部分“SHEN ZHEN”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深圳”的拼音,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由此也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已具备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