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瑞林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习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83945号“R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1363728号“R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45813号“G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字母“RL”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显著识别字母“ROL”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业分析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