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金荣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码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59737号“纯真香 chunzh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0995号“纯真 C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03633号“纯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53701号“纯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217857号“纯.真 始于197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462666号“纯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构思创意等方面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食用油、干食用菌”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蛋、食用油脂、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纯真香”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纯真”、引证商标二“纯真”、引证商标三“纯真”、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纯真”、引证商标五“纯真”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