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娱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常平翰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094540号“彩虹宝贝Rainbow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8211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东莞市常平翰洋教育培训中心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5年04月11日至2018年04月1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东莞市常平翰洋教育培训中心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中娱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我局并未将被申请人的证据交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未经质证的证据不予认可。经过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在2015年04月11日至2018年04月10日期间(以下简称复审期间)未对复审商标进行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正在向我局办理转让至“东莞市常平翰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申请,“东莞市常平翰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作为复审商标的受让人,有权成为本案的答辩人。答辩人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于“教育、幼儿园”等复审服务上得到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1、复审商标转让申请材料;2、2016年-2018年翰洋教育微信公众号信息页面、易企秀页面;3、2017年-2018年广告制作合同和收据;4、复审商标使用于幼儿园设施上的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查,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5、2015年-2018年广告海报制作合同、收款收据和实物效果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东莞市常平翰洋教育培训中心于2007年6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作曲;演出”服务上。2019年7月2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于“东莞市常平翰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本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11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不予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对此,我局认为:证据2、4为单方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3、5无有效发票等资料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复审期间已经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