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鑫运来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牡丹江东方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31472号“虎小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30类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有别于地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31日
申请人:黑龙江鑫运来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牡丹江东方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31472号“虎小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30类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有别于地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