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衡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冠标(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00474号“smal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177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且商标应用产品的消费群、营业场所不同,故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smally”与引证商标“SMALLEY”字母构成相近,仅有一字母之差,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材料分发、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