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HATBOOKS,INC.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6584号“CHATBOO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82020号“講 chat SAMOA LA CREACION及图”商标、第11918724号“cha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具有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4、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CHATBOOKS”释义结果打印页、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具、相册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传单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HATBOOKS”与引证商标二“chat’s”在字母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虽称其正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但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故申请人该部分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