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艺高精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万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75761号“TOADGO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1269号“癞蛤蟆 TO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从未进行过任何使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消费者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确。4、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5、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类似情形商标档案。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表、翡翠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表、手镯(珠宝)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读字母组合“TOAD”,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