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黄岩欣欣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368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27615号“疯果 fengguo及图”商标、第8912386号“UNIWIDE及图”商标、第8912363号“UNIWI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设计来源。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厨房用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塑料包装容器等商品属于用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外观设计、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