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鑫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071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其在先拥有的商标权基础上提出的延伸性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35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629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1548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888326号“慧智源 WIS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785541号“世杰尼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7251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另,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注册,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不予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所指事物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此外,因引证商标四的撤销复审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专用权,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