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035383号“美心中奥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心中奥及图 10035383

阅读:136466 2019-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顾春建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2日对第10035383号“美心中奥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35328号“美心及图”商标、第3713754号“美心”商标、第6988…

  申请人: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顾春建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2日对第10035383号“美心中奥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35328号“美心及图”商标、第3713754号“美心”商标、第6988668号“美心•家美 Mexin”商标、第8025689号“美心Mexin”商标、第717802号“美心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五驰名商标的摹仿,致使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注册多件摹仿知名品牌,如“美心中奥及图”、“金凯帝JKD”等商标,抄袭和摹仿他人品牌的商标的恶意十分明显,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档案;

  2、诸引证商标档案;

  3、申请人简介、荣誉、大事记等;

  4、申请人及其“美心”为识别企业字号的附属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信息;

  5、申请人获荣誉证明;

  6、2003年至2017年网络媒体对申请人及美心商标的评论报道;

  7、商标评审委员会2008年认定的59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8、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

  9、申请人在国外商标注册证扫描件及翻译;

  10、申请人广告宣传情况;

  11、申请人产品销售和施工合同;

  12、金凯门业相关简介。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柏油;砖石容器;混凝土建筑构件;建筑玻璃;非金属门;修路用粘合材料;非金属铸模;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像;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2年1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的19类非金属门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2008年,申请人“美心及图”商标在第6类防盗门等商品上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

  4、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19类申请了第8350377号“金凯帝JKD”商标。

  5、申请人提交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面截图,载明被申请人顾春建为西安市未央区中奥豪木门加工厂的经营者,该厂的经营范围为免漆门加工及销售。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分别对应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修改前《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之日即2012年12月28日至申请人提出争议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之日即2019年1月2日已超过五年时间,因此,申请人主张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评审请求已超过法定期限,我局对于申请人上述理由不再审理。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仅需举证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商标已构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还需证明争议商标所有人具有恶意。本案中,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3可知,申请人使用在“防盗门”等商品上的“美心及图”商标曾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网易新闻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美心”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在防盗门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美心中奥”容易识别为由“美心”和“中奥”两个词汇构成,其中“美心”与申请人“美心”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争议商标构成对“美心及图”商标的复制、摹仿。加之,根据查明事实4、5可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经营者,其对申请人籍已知名的“美心及图”商标理应知晓。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19类申请注册了与另一知名品牌“金凯”相近似的第8350377号“金凯帝JKD”商标,上述事实进一步佐证了其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恶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二、申请人援引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其商品品质、产地做了误导性描述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和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上述内容属于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是采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0035383号“美心中奥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心中奥及图 100353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9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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