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菲特尼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04446号“阻脂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性及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功能及口感。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是善意的,不存在任何抄袭或者傍名牌的想法,应获得理解、鼓励与支持。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系列产品及宣传信息、所获荣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阻脂脆”用在指定使用的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及口感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