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如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91264号“马杰克国际幼儿园 MAGIC INTERNATIONAL KINDERGART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54309号“杰克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14508号“ORLANDO MAG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65461号“MAG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270461号“魔幻间THE HOUSE OF MAGIC BY FRANZ HARA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381937号“魔幻间THE HOUSE OF MAG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467366号“MAG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三、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三、五、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在娱乐等服务上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中的英文“ MAGIC INTERNATIONAL KINDERGARTEN”具有“魔法国际幼儿园 ”之意,其中英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等复审服务上,易误导公众,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使用之情形。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具体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