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博泽车辆零部件有限及两合公司,科堡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5969号“STRAT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4396号“STRAT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书》(经公证认证),载明其同意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之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有一定差异。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