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休多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87736号“HUDORA Big Whe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3309658号“HUDO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外文“HUDORA Big Wheel”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外文“HUDORA”,二者在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