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实力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260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0173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系单纯的图形商标,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