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龙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26649号“新课标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二、申请商标中的“杯”字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三、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消费者并未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新课标杯”用在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亦未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