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莆田市艺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景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56762号“艺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0608群组指定的商品项目的保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19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无异议,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86955号商标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52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0608群组指定的商品项目,即“金属闩;金属门把手;门用金属附件;窗用金属附件;金属制门挡”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板、金属门、金属格栅、金属建筑物、金属护壁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门板、金属门、金属格栅、金属建筑物、金属护壁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闩、金属门把手、门用金属附件、窗用金属附件、金属制门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