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牛背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77310号“牛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4069号图形商标、第4974073号图形商标、第17274747号“罗牛山及图”商标、第19373488号“上簟及图”商标在显著识别文字、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上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