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418564号“大观溪桃花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观溪桃花酿及图 33418564

阅读:187296 2019-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汇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智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18564号“大观溪桃花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作为消费品的米酒类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产品外包装、酒原料及成分等在外包装标签上均有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因此,不存在误导消费者造…

  申请人:湖南汇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智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18564号“大观溪桃花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作为消费品的米酒类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产品外包装、酒原料及成分等在外包装标签上均有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因此,不存在误导消费者造成混淆的事情发生,加上桃花本身可实用,非酒原料中禁用的材料,所以,含“桃花”字眼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大观溪”商标已在第30类成功注册。经查,类似情况通过注册的商标较多。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桃花酿”,指定使用在“米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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