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铜陵市西湖湿地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铜陵鑫安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532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企业LOGO,注册类别是申请人的主营服务范围。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451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创立来源不同,设计细节有众多区分,反映出的特点不同,加之两申请人地理位置相距遥远,面对的不同消费者群体,相关消费者不会对两者产生实际的混淆性认识,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媒体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两商标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