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省鹤康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35245号“三通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完全具有它自己的独特含义,与整个药品制剂行业通用词完全不沾边。在第5类中,带有类似“三通舒”字样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先例比比皆是。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三通舒”,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