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477336号“劳尔狮 RR LAWER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劳尔狮 RR LAWERS及图 16477336

阅读:29302 2019-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罗尔斯-罗伊斯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泉州市劳尔狮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对第16477336号“劳尔狮 RR LAWER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RR及图”、“ROLLS-ROYCE”、“罗尔斯-罗伊斯…

  申请人:罗尔斯-罗伊斯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泉州市劳尔狮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对第16477336号“劳尔狮 RR LAWER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RR及图”、“ROLLS-ROYCE”、“罗尔斯-罗伊斯”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首先使用在航空、船舶和能源三大主打产业中的商标,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商标早已在中国多类上获得注册,并且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成为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第1585898号、第29273号、第29275号“RR”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及第770339号、第770487号、第136516号“RR ROLLS ROYC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四、五、六)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易误导消费者,亦是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及不正当利用;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将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明显的恶意,被申请人企图通过搭便车谋取经济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有类似情形的在先案例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和《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介绍“RR图形”、“ROLLS ROYCE”、“劳斯莱斯”航空发动机、船舶产品宣传手册;2、 罗尔斯-罗伊斯公司中国官方网站的内容信息及中国搜索引擎上对罗尔斯-罗伊斯公司的相关介绍;3、 罗尔斯-罗伊斯公司航空发动机及遄达发动机的相关介绍;4、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5、中国众多新闻媒体及网络媒体对“RR图形”、“ROLLS ROYCE”、“劳斯莱斯”的宣传及报道;6、2013年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品牌的罗尔斯-罗伊斯的传奇》系列丛书;7、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汉英航空发动机工程技术词典》和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英汉航空航天缩略语词典》部分复印件;8、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9、 罗尔斯-罗伊斯公司在北京举办的伦敦交响乐巡演宣传册;10、刊有“RR图形”、“ROLLS ROYCE”和“劳斯莱斯”广告的2008年4月中国民用航空杂志第88期;11、罗尔斯-罗伊斯商业(北京)公司在2009年至2013年间的财务报表;12、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13、《中国贸易报》和《中国工商报》载文报道了昆明市工商局查处的劳斯莱斯卡拉OK歌厅;14、“ROLLS ROYCE”商标交涉函;15、在先异议裁定书、异议复审裁定书等资料;16、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申请注册,于2018年1月4日经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争议商标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2月14日第1587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商品上,专用期至2026年1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水用机动运载器等商品上;第7类活塞内燃机另件等商品上;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第37类对包括燃气轮机及零件等服务上;第42类对包括燃气轮机及零件等服务上;第7类用于海;空交通工具上的包括活塞式发动机和燃气涡轮发动机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南方都市报(全国版)》、《福建日报》、《北京日报》、《民营经济报》、《中国石化报》、《京华时报》、《中国贸易报》、《天津日报》、《南方都市报》、《中国交通报》、《财经时报》、《北京晚报》、《金陵晚报》、《新闻晨报》、《经济参考报》、《经济日报》、《深圳商报》、《深圳特区报》、《新京报》、《宜宾日报》、《扬州晚报》、《东亚经贸新闻报》、《长沙晚报》、《西南都市报》、《西安晚报》、《青岛财经日报》、《中华工商时报》、《珠海商报》、《华夏时报》、《新华社经济资讯报》、《中国新闻社》、《北京青年报》、《东方早报》、《中国企业报(数字报)》、《企业家日报》、《重庆时报》、《长春晚报(数字报)》等报纸或网络媒体对罗尔斯-罗伊斯公司及其发动机、压缩机等产品进行宣传报道。

  4、2003年12月由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英汉航空发动机工程技术词典》第1471-1472页中的世界主要航空发动机附录显示,英国的生产厂RR拥有多款型号的航空发动机,且该发动机已应用至多种飞机中。2009年3月1日由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英汉航空航天缩略语词典》第615页显示“R.R Rolls-Royce 罗尔斯罗伊斯 (简称罗-罗公司)”。

  5、2008年4月第88期《中国民用航空》杂志刊登“RR ROLLS ROYCE”、“ROLLS ROYCE”广告。

  6、申请人“ROLLS ROYCE”商标于2000年被收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7、2013年由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罗尔斯•罗伊斯的传奇》系列丛书介绍了罗尔斯•罗伊斯公司发展历程及其在汽车、航空发动机等行业取得的成就。

  8、我局在2017年10月19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24249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六在2013年10月10日之前分别构成使用在活塞内燃机另件、用于海;空交通工具上的包括活塞式发动机和燃气涡轮发动机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该裁定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5、6、7、8、10、12、15等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的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至8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二、六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可以认定申请人核定使用在活塞内燃机另件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二及核定使用在用于海;空交通工具上的包括活塞式发动机和燃气涡轮发动机商品上的引证商标六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中视觉效果较为突出的“RR”部分与引证商标二“RR”及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部分之一“RR”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设计风格、细节表现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其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二、六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使之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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