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35542号“POSITIVE H2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OSITIVE H2O G1435542

阅读:115702 2019-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阳性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5542号“POSITIVE H2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31596号“POSITIV”商标(以…

  申请人:阳性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5542号“POSITIVE H2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31596号“POSITI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28563号“DRINK POSIT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02614号“DRINK POSIT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602613号“DRINK POSIT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多年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官网介绍信息及引证商标一注册人的企业信息、牛津词典关于“POSITIV”的检索结果、申请人其他商标的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档案信息(均为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POSITIVE H2O”构成,其显著识别英文部分“POSITIVE”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POSITIV”仅一字母之差,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商标一相混淆,同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显著识别英文“POSITIVE”,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2类能量饮料、果汁饮料、加味水、含有维生素、矿物质和电解质的加味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的第32类果汁、苏打水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0类冰茶、茶饮料(含碳酸气)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32类汽水、果汁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435542号“POSITIVE H2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OSITIVE H2O G143554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8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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