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源嘉耀环境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81731号“霍尔德尔HOD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68228号“HOT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巨大,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显著特征,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和宣传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霍尔德尔”及英文“HODER”构成,与引证商标的英文“HOTDER”仅一字母之差,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展示柜、制冰机和设备、冰箱自动化霜器、空气调节装置、压力水箱、浴室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炊具、冷冻设备和机器、空气冷却装置、供暖装置、沐浴用设备商品均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