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微品趣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牛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01705号“衡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9804号“道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汉字有从右至左的认读方式,申请商标亦可以读为“道衡”,与引证商标“道衡”文字构成和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电子图书阅读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个人用立体声装置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