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金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70020号“西部機場集團CHINA WEST AIRPORT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西部機場集團CHINA WEST AIRPORT GROUP及图”中的英文并不是主要识别部分,加之,申请人作为国有企业,标识中含有“CHINA”字样,用来标识申请人的国企性质以及所属国家,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文组合的“西部機場集團CHINA WEST AIRPORT GROUP及图”构成,其包含的“CHINA”表明申请人企业性质及所属国家,故申请商标整体用作商标使用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