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江县锦绣图腾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13373号“锦绣图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2018年8月24日早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75976号“上駟院 SAHNG SI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时间2018年9月6日,故其与引证商标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