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滋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方正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60861号“阿凡提送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7844号“阿凡提 AFAN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642798号“阿凡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772527号“冒烟的 阿凡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阿凡提送水”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识别中文“阿凡提”、引证商标二“阿凡提”、引证商标三中显著识别中文“冒烟的阿凡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