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余博迅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华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658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304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376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37764号“同欣 TONG XIN及图”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三)、第1570036号“华隆路宝 HLL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