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骆驼汽车配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讯通达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72761号“骆驼养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7189912号“骆驼牌及图”商标、第27141999号“骆驼金服”商标、第27191191号“骆驼钱包LUOTUOQIANBAO及图”商标、第30626646号“骆驼 LUOTUOPAI”商标、第4460345号“骆驼-百年传奇时尚先锋”商标、第4438525号“骆驼旗舰 CAMEL FLAGSHIP 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骆驼”,在整体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