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米高梅电影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52530号“PINK PANT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9950117号“粉红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恶意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粉红豹(Pink Panther)维基百科介绍、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INK PANTHER”含义为“粉红豹”,与引证商标“粉红豹”含义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图用直角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量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