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纳联合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联合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887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0595号图形商标、第13759024号“塑妖SUYAO及图”商标、第13408087号“释肌SKIN JOYFUL及图”商标、第17861414号图形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明显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含有申请商标图形的商标已在先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