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龙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1803号“V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584818号“VINE”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