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天禾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97741号“春曲夏酱秋油 四季自由掌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通过大量的使用及宣传推广具备较强的显著性,可起到商标标识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纳税申报表、荣誉资质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的纯文字商标,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