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小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54266号“劉記老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33175号“劉記老巷”商标、第13985852号“老劉記LAO LIU JI及图”商标、第31639883号“劉記 麻辣香锅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注册并共存多年,多件含有“刘记”的商标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