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口袋零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安拓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14912号“口袋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的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033385号“口袋数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40737号“口袋助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99842号“口袋辅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751502号“口袋英语 POCKET ENGL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126450号“口袋理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767732号“口袋记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734863号“口袋工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327409号“口袋医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446206号“口袋用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9914011号“口袋购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口袋”,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