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必华咨理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39581号“美投行AB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73724号“美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第6548359号“AB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达成共存协议。申请商标用在复审服务上不易导致公众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同意书、微信公众号资料、申请人的业务期刊、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同意书未经公证认证。
经复审认为,我国相关公众在认读图文标识时,主要认读汉字部分,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美投行”,“ABW”及图形相对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ABW”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商业评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为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两商标共存于前述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为“美投行”,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商业评估”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