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零净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淄博华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31091号“零净 0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零净 0J及图”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181207号“结强 JIEQIANG OJ”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