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46057号“梦幻战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领先的互联网游戏公司,旗下拥有多个知名游戏。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81607号“梦幻战士”商标、第14398378号“梦幻战记”商标、第14398912号“梦幻战棋”商标、第21021590号“梦幻战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三、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宣传使用材料;2、媒体报道;3、所获荣誉;4、百度百科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5、微信公众号、百度贴吧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于2019年4月26日做出的2019撤W016077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59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梦幻战歌”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梦幻战士”、引证商标二文字“梦幻战记”、引证商标四文字“梦幻战队”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