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千星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811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曾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97936号图形商标作出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4911号图形商标、第5616157号“风家IZI及图”商标、第5580694号“辉宏时代HUIHONG TIMES及图”商标、第14255064号图形、第16023230号“众和恒康 UNITED FOREVER及图”商标、第18586147号“千年祝福珠宝 ETERNAL TRUE WISH JEWELLERY及图”商标、第9697936号图形商标、第13208970号“蓝极星及图”商标在图形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