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832790号“生态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生态牛 33832790

阅读:168561 2019-11-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三农富康肥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2790号“生态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经长期使用,已突出了其显著特征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表示产品性能特点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

  申请人:青岛三农富康肥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2790号“生态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经长期使用,已突出了其显著特征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表示产品性能特点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生态牛”中“生态”二字常用于修饰环保、健康、和谐的事物,在指定使用的“肥料;化学肥料”等全部商品上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其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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