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百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843991号“百能智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79187号“百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字数差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进一步完善申请人“百能”及系列商标的补充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榨果汁机;厨房用电动机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混合机(机器);厨房用电动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百能智电”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百能”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二者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理由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