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424556号“在家享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在家享福 34424556

阅读:77040 2019-11-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簕杜鹃(深圳)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利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4556号“在家享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

  申请人:簕杜鹃(深圳)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利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4556号“在家享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被消费者和同业者认知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截屏、宣传照片、微信公众号截屏、促销活动现场照片、新闻报道摘录、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在家享福”是用来描述舒适、满足的生活状态的日常用语,在指定使用的“康复中心;医疗保健;理疗;护理院;老年人护理中心;疗养院;心理咨询;体检服务;上门护理;营养师服务”全部服务上用作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标识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和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424556号“在家享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在家享福 3442455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7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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