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韦超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世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1767号“懒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做的一种食物的名称,没有不良含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懒渣”直观上易被理解为“又懒又渣”、“懒惰的渣滓”,具有明显的消极的、负面的意思,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理由不足以证明其申请标识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