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文举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08277号“英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他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7714号“英皇YING 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7715号“英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英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英皇”文字构成相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理由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