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805461号“佩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佩驰 25805461

阅读:121068 2019-1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佩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寰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保定佩驰箱包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05日对第25805461号“佩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抢…

  申请人:广州佩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寰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保定佩驰箱包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05日对第25805461号“佩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抢注,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网页宣传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品牌,自2014年开始注册一系列“佩驰”商标标识。申请人成立时间晚于被申请人的成立时间,其虽然是“汽车配件”公司,但实际经营的是各种钥匙包等箱包产品,很明显是对争议商标的抄袭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恳请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的“佩驰”系列商标注册证;

  2、被申请人开设淘宝店的销售以及好评情况。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行李架、汽车座椅等商品上,于2018年8月7日获准注册。

  根据当事人理由、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成立要件之一是他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网页宣传截图系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将“佩驰”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行李架、汽车座椅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805461号“佩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佩驰 258054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7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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