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星河商用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963687号“星河商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8734号“星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36373号“星河商置GALAXY COMMERC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双方为关联公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可以共存。另有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在第43类上注册的“星河”系列的商标,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在第43类服务上已拥有“星河”商标的专用权,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已有商标专用权的基础上的扩大保护,且其系列商标与本案引证商标已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或复印件):1、申请人的官网截图、官网设计合同及发票;2、申请人所获荣誉奖项;3、申请人的相关新闻报道及杂志宣传资料;4、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5、申请人承办的2017第14届中国商业地产行业发展论坛的年会协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9月9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深圳市星河商用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系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文字“星河商置”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星河”,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自助餐厅、酒吧、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饭店、自助餐厅、酒吧、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自助餐厅、酒吧、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4日